濰坊市建筑業協會章程(修訂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濰坊市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Weif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WCIA。
第二條 濰坊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在本市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混凝土制備、科研教育等與建筑業有關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基本職能,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切實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聯合全市建筑行業各方面力量,大力推進行業科技進步和建筑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為促進全市建筑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建成“建筑強市”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濰坊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濰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業企業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范,組織實施行業統計、信用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達標評估、檢驗鑒定、技術認證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加快轉型升級,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社會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對各縣市區協會辦事處進行工作指導,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促進和諧行業和精神文明建設。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系。
(七)在會員單位中推動創優爭先,組織經驗交流,評選表彰、組織推薦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八)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和建筑職工素質。
(九)辦好會刊,加強建筑業行業網站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十)發展同省內兄弟地市及國內、境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行業間、地市間、省際間、國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十二)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單位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員管理辦法;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社會團體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中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且會費標準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長、監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選舉和罷免會長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3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人、財、物等重大事項;
(十)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應當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授權或委托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團結群眾,善于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干精神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會的,經 1/5 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其決議須以無記名方式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蹤;
(二)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有關權力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辭職;
(五)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六)有證據證明有濫用職權或其他嚴重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會長交辦的工作。
聘任制秘書長不具備會員資格,不參與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可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6人,須有會員代表。
第三十三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在本團體的會員、專職工作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或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且監事不得與以上人員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聘任制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團體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直、公正、誠實。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會費標準,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團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5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