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社〔2004〕10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財政局、建管局(處): 現將《山東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財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發現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 附件:山東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財務管理辦法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建設廳 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東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財務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建筑企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 第三條 本辦法稱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費用定額中,按照省政府魯政發[1995]101號及魯政辦發[1995]77號文件規定,由建筑主管部門按建安工程造價的2.6%向建設單位統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業職工養老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是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筑企業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資金來源,關系到建筑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必須納入由財政社會保障機構開設的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開、于平衡預算。 第五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籌集和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應映資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何資金安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收入包括 1、建設單位按建安工程造價2.6%繳納的收入; 2、利息收入; 3、上級補助收入; 4、下級上解收入; 5、其他收入,如滯納金收入等。 第七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征收,按照工程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要在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商業銀行,設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收入戶。收入戶的訂用途是:暫存征收的養老保障金收入;暫存下級上解或上級下撥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虹撥資金外,不得發筆其他支付業務。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要將收入戶存款全額劃入財政專戶。對不按規劃入財政專戶的,由財政部門委托開戶銀行將收入戶存款劃入財政專戶。收入戶原則上月末無余額。 第九條 征收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一使用省財廳統一制的“山東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專用票據”凡未使用票據特征收的,建設單位應予拒付。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按有關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數額2%0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 第十一條 省、市兩級分別設立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調劑積累資金。各縣市、區開每季終了后5日內,按本級養老保障金征收額的30%,向市級養老保障金收入戶上解調劑積累資金。各市天每季終了10日內,按全市(含所轄縣、市、區)養老保障金征收額的10%,向級養老保障金收入戶上解調劑積累資金。各市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在留3—5個月的風險積累金后,其余資金于次年升第一季度上解省級養老保障金收入戶。 第三章 專戶財政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照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設立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專用計息賬戶。財政專戶的主要途是:接收收入戶轉入的資金;接收養老保障金購國家債券及轉存定期存款兌付的本息收入;向支出戶撥付資金;購買國家債券和轉存定期存款。 第十三條 暫時閑置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可在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財政專戶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款。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財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并將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撥補范圍是:經建筑業主管部門核定資質,財務制度健全,并辦理《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手冊》的施工企業。 第十六條 撥補給施工企業的養老保障金,首先用于施工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剩余的,可用于繳納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其他社會保險費和沒有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的由施工企業負擔的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救濟費、因工殘人員的護理費等。 第十七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支出包括 1、按規定等級標準撥付施工企業的支出; 2、困難施工企業的補貼支出 3、補助下級支出 4、上解上級支出; 5、經省財政廳核批的經費支出; 6、經省財政廳批準的其他支出。 按規定等級標準撥付施工企業的支出,是指按照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建管局魯建發[2003]18號文件規定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等級標準,撥付給施工企業的資金支出。 困難施工企業的補貼支出,是指按照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等級標準撥付后,對按照第十條規定支出范圍仍有資金缺口的施工企業的補貼支出。困難施工企業補貼范圍和補標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省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調劑積累資金用于全省各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和困難施工企業補貼支出。 市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調劑積累資金用于困難施工企業的補貼支出。 第十九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要在商業銀行設立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支出戶。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接該賬戶郊外的利息收入;支付養老保障金支出款項;上解級管理機構或下撥下管理機構資金。支出戶除接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條 按規定等級標準撥付施工企業支出的申請撥付。每季末,施企業按照《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手冊》核定的撥付等級和標準及工程進度,向當地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當地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審查匯總填寫“山東省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用款申請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10日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由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在10日內轉撥有關施工企業。 第二十一條 困難施工企業補貼支出的申撥付,應由施工企業界向當地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縣級和市級資金中列支的,由市級統一審批,并報省級備案,擴大困難施工企業補貼范圍的,報省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向省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劑積累資金申請困難施工企業補貼時,由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后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及時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直接的、撥付有關施工企業。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經費,由省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核批,在省集中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調劑積累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經費分為基本經費和專項經費?;窘涃M,包括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根據省核定各市工作人員數、各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征繳數額完成等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報省財政廳核批。 專項經費,是指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所需的、基本經費之外的經費。由市級建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市情況后,向省級建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全市情況后,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后,報省級財政部門核批。 第二十五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經費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入省級養老保障金支出戶,再轉撥省級及各市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經費戶。市倒兩級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經費,經市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轉撥。 第二十六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經費應單獨設賬管理,其會計核算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機構要建交健全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建設、財政和審計部門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并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機構要嚴格按照財務會制度規定,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自覺按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法或違紀行為:截留、擠占、挪用、貪污養老保障金;擅自增提、減免養老保障金;不使用專用票據征收養老保障金;擅自擴大養老保障金開支范圍,提高支出標準;坐支養老保障金收入或未按時將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資金付到支出戶;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第二十九條所列違法或違紀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責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法》、《國務院關于違法亂紀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建設廳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建筑行業提取勞動保險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魯財基字[1997]15號)和《關天建筑行業提取勞動保險費財務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魯財基字[1998]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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