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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外地進濰工程監理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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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網 添加時間:2011/4/2 |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地進濰工程監理企業管理,規范全市監理市場秩序,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山東省實施〈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地進濰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已進入或擬進入濰坊市從事各類建設工程監理活動,而營業執照注冊地不在濰坊市的工程監理企業。 本辦法所稱濰坊市是指濰坊市市區及所轄各縣、市、區、開發區。 第三條 凡在濰坊市內從事各類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外地工程監理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外地進濰工程監理企業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濰坊市公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具體負責辦理外地進濰工程監理企業備案手續,濰坊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外地進濰工程監理企業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外地工程監理企業進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綜合資質或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二)在本市有固定、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綜合資質監理企業辦公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120平方米,專業甲級監理企業辦公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得借用工地臨時用房作為辦公場所。辦公場所須配備基本的辦公設施,安裝并開通固定辦公電話、傳真,具備上網辦公條件。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包括:砼回彈儀、砂漿回彈儀、激光測距儀、鋼筋掃描儀、水準儀、經緯儀等; (三)進濰監理企業在濰設立的分公司或項目部,其技術負責人必須是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經歷或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偣酒髽I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不得兼任進濰機構的技術負責人,進濰監理企業的專業人員須配備齊全且為本企業正式職工; (四)近三年內未發生有監理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無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 進濰監理企業實行一項目一備案制度,按單體登記。初始備案,憑建設單位發出的監理招標邀請函及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辦理。再次備案,憑備案登記表、《外地入濰工程監理企業備案人員執業手冊》、監理中標通知書辦理。 第七條 外地進濰監理企業辦理進濰監理備案手續,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填寫《外地進濰建設類企業備案登記表》。進入濰坊市區的監理企業需填寫一式三份,進入濰坊各縣、市、區、開發區的監理企業需填寫一式四份,并送交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外監理企業須持當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進濰監理介紹信。省內監理企業須持當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進濰監理介紹信;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包括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在濰辦公地址、固定聯系電話、郵箱、聯系人、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進濰監理企業分公司或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文件、法人授權委托書(明確權限和期限),以及注冊證書、工作經歷證明或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進濰監理企業每個項目監理人員配置,須符合《山東省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建設標準》要求,并提供監理人員注冊證書、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從業能力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承接的監理項目簡介(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投資額、面積、結構形式、開竣工時間等); (八)開展監理業務必備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清單; (九)企業注冊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三年內未發生有監理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和無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十)業務合同(合同在中標后15日內補充提交); (十一)進濰承接業務承諾書; (十二)已在濰坊市建筑市場管理服務信息網上健全企業信息數據庫。 第八條 進濰監理企業辦理備案時應簽署濰坊市建設監理協會自律公約,并嚴格遵守公約規定。 第九條 外地進濰監理企業備案程序: (一)到濰坊市公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領取《外地進濰建設類企業備案登記表》; (二)將填寫好的《外地進濰建設類企業備案登記表》連同有關證件、材料送交濰坊市公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按審批程序運轉,經審核通過后,簽發備案表。 第十條 濰坊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備案的監理人員辦理《外地入濰工程監理企業備案人員執業手冊》,在濰監理施工現場應持該《手冊》上崗;對不能再兼任其他工程監理任務的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應押存總監證、執業證,主體驗收后,視工程進度情況,分期解押總監證、執業證。 第十一條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取得進濰備案的監理企業,一并納入正??己?。 第十二條 進濰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不予備案: (一) 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 (二) 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資料不符合或不齊全或弄虛作假的; (三) 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三條 進濰工程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山東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取消新項目繼續備案資格,直至清出濰坊市監理市場。 (一)進濰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到位或未按有關規定變更中標注冊監理工程師,項目監理人員履職情況差,存在人員掛靠情況及未經備案人員在項目監理機構任職的; ?。ǘ┰跒H監理期間,在全市質量、安全大檢查中受到通報批評或有不良行為公示且情節嚴重的; (三)在濰監理期間,所監理的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負有監理責任的; (四)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五)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或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業務的; (六)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或者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七)與施工企業串通,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未按國家、省、市有關工程監理收費標準規定收費的; (九)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BR>第十四條 進濰未經備案的外地監理企業,不得在濰坊市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未經備案的監理人員不得在濰從事項目監理工作。 第十五條 進濰監理企業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法定代表人、駐濰技術負責人、駐濰注冊監理工程師、駐濰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發生變化或需變更時,應當在變化或變更后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備案表到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監理企業進行舉報或投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工程監理企業 備案 辦法 通知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0年7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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