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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等級和撥付標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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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網 添加時間:2011/4/2 |
關于調整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等級和撥付標準的通知 魯建發〔2003〕18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財政局、建管局(處): 根據省政府魯政發〔1995〕101號文、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995〕77號文和魯財綜字〔2003〕2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依據建設部新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建筑企業資質就位及改制情況,為了進一步體現合理、公平、及時原則,簡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決定對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等級和撥付標準進行調整?,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撥付等級 1、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建筑企業,其撥付等級按如下條件核定: 一級:197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改制前為縣以上建筑企業; 二級:⑴1980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職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建筑企業; ⑵2002年6月30日前成立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職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建筑企業; 三級:經省建管局批準取得新資質的建筑企業。 2、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建筑企業一律不核定其撥付等級。 二、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撥付標準 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撥付標準,本著“以收定支、略有積累、平衡調劑、抵御風險”的原則,按其撥付等級確定如下: 一級:撥付標準為建筑企業承擔工程實收養老保障金的80%; 二級:撥付標準為建筑企業承擔工程實收養老保障金的60%; 三級:撥付標準為建筑企業承擔工程實收養老保障金的30%或40%,由各市根據當地養老保障金管理情況確定全市統一比例,并報省備案。 三、其他問題 1、國家部屬駐魯建筑企業的撥付等級和撥付標準參照以上規定由省勞保辦確定,省屬建筑企業的撥付等級和撥付標準遵照以上規定按屬地原則管理。 2、外省進魯、外資建筑企業撥付等級和撥付標準的規定由各市自定。 3、凡由總承包企業承包后又分包的建筑工程,其養老保障金先按總承包企業的撥付標準撥付,再由總承包企業按分包企業的撥付標準撥付。 四、本文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山東省建設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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