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優化全市建筑產業結構,助推建筑業轉型升級,不斷增強現代化高品質城市建設內生動力,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建筑業領軍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濰政辦發〔2021〕1號),重點圍繞支持領軍企業深耕本地建筑市場、扶持領軍企業“走出去”拓展外地市場、鼓勵領軍企業引領建筑行業轉型發展、支持領軍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等4個方面,明確了10條具體措施。
一、支持領軍企業參與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政府或國有資金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公共服務建設項目,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可重點考量本市領軍企業在勞務隊伍組織、材料設備供應、后期質保維護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條件。改革工程招投標評定制度,政府或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探索實行“評定分離”,定標由招標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負責,推動由評標委員會定標向建設單位定標轉變,提倡由招標人依法擇優定標,發揮招標人在評標與定標環節的決定性作用。
二、鼓勵領軍企業以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關于調整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的通知》(魯建建管字〔2019〕14號)要求,允許領軍企業按規定承接資質類別內上一等級的工程項目。支持領軍企業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軌道交通、機場設施、水利工程、城市快速路、橋梁隧道、綜合管廊以及超高層建筑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可明確部分項目或劃分一定標段作為試點項目,面向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市領軍企業組成聯合體招標,提高本市領軍企業施工能力和業績水平。
三、加大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運用。按照《關于進一步促 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濰政辦字〔2019〕148號)和《濰坊市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評標暫行辦法》(濰建發〔2020〕5號)相關 規定,對于實行綜合評價法的招標投標項目,嚴格落實信用評價權重不低于10%的要求,擇優確定投標人中標,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公平競爭體制。外來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控股公司投資的項目,承包商是上年度濰坊市建筑業信用評價等級A級的,預售監管資金留存比例降低5%(與信用等級 AAA 級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留存比例降低5%的政策不重復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可在項目開工后半年內繳納。
四、扶持領軍企業“走出去”發展。對領軍企業承攬外地項目向企業注冊地繳納稅款的,由注冊地政府按承攬外地項目年度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相應獎補,其中市外項目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給予30%獎補、省外項目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給予40%獎補、國外項目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給予50%獎補。領軍企業外出單獨承攬總承包項目,單項工程開票收入達到5億元且低于25億元的,由市政府給予10萬元獎勵;達到25億元且低于50億元的,由市政府給予30萬元獎勵;達到50億元及以上的,由市政府給予50萬元獎勵,以上三種情形獎勵不重復享受。
五、鼓勵領軍企業加大科研投入。支持領軍企業申報國家、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和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幫助企業積極爭取上級支持政策和獎補資金。支持領軍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經認定的按規定落實相應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將建筑業科技創新列為市科技創新體系重點內容,對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按規定給予稅前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領軍企業新購置200萬元以上的大型專業機械設備的,根據企業稅收情況,由注冊地政府給予設備投資額5%的貼息補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六、支持領軍企業加大人才引進和培訓力度。鼓勵和支持領軍企業引進科技創新、經營管理、資本運作方面的高端人才和創新團隊,經有關部門認定后,享受引進人才等有關政策給予經費資助。領軍企業為完成特定工程項目而聘請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等資深專家的,符合條件的咨詢費、勞務費可計入成本費用。對領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七、加大領軍企業金融信貸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相關部門、 金融機構和領軍企業參與的溝通對接制度。鼓勵金融機構對我市建筑企業承接的各類項目,在授信額度、投標保函、質押融資、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扶持。
八、引導領軍企業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對領軍企業投資創辦的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園,由注冊地政府按新購置生產性設備投資額給予5%的財政資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全面落實《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濰建發 〔2020〕7號),從2021年起,規劃地上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0平方 米房地產開發項目,各區、市屬各開發區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27%,縣市不低于17%,以后每年原則上按不低于2%比例遞增,具體由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確定。分期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當在首期項目建設裝配式建筑。
九、鼓勵一級企業晉升特級資質。對新晉升總承包特級資質的我市建筑企業,由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引導領軍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支持跨地區、跨行業兼并收購,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的知名企業。鼓勵有條件的領軍企業上市。
十、進一步提高建筑業發展組織化程度。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要認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筑業發展實施意見,將建筑業發展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各相關 部門加強協調,按照濰政辦字〔2019〕148號文件要求,進一步細化支持建筑業及領軍企業發展的扶持措施,形成全市促進和扶持建 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合力,為建筑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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