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2010明電〕4號、《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國家和省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是指:已進入或擬進入濰坊市轄區從事各類建筑經營活動,而營業執照注冊地不在濰坊市或非經濰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管理的建筑業企業。主要包括:建筑施工、裝飾裝修、專業承包、勞務分包類企業。
第三條 外地建筑業企業進入濰坊市轄區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的主管部門。濰坊市建筑工程管理處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及備案工作。
第五條 申請辦理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手續的外地建筑業企業,必須具有總承包二級(含)以上、專業承包二(含)級以上資質。
對未取得相應資質、未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資質年檢不合格、建筑經營活動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以及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類施工企業不得進入濰坊市轄區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第六條 外地建筑業企業申請辦理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需提供下列資料:
㈠ 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
㈡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㈢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㈣ 山東省外埠企業進魯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㈤ 建筑業企業安全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㈥ 企業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介紹信(省外企業需持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原件;
㈦ 企業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違法違規證明、無拖欠民工工資、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省外企業需持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原件;
㈧ 近兩年來企業的主要業績及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蓋章);
㈨ 企業駐濰地址(含房屋租賃合同原件)、聯系電話、駐濰工商、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㈩ 企業法人授權的駐濰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管理人員等人員的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保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蓋章),駐濰機構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十一) 勞務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
(十二) 進濰承接業務承諾書;
(十三) 濰坊市建筑市場管理服務信息網上健全的企業信息數據庫(經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七條 為規范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的管理,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辦〔2010〕明電4號等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參照省內其他市的做法,對外地進濰施工企業,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質押制度。
㈠ 保證金實行一企業一存儲,一級(含)以上總承包企業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60萬元;二級總承包企業存儲保證金50萬元;裝飾裝修及其他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20萬元。
㈡ 保證金存入濰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申請備案企業單獨開戶,利息收入歸企業所有。備案企業、建管部門、銀行簽訂保證金使用管理協議。
㈢ 企業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不能及時解決,建管部門有權按照協議,通過銀行用保證金直接支付,保證金不能滿足欠費數額的由施工總包企業負責;保證金動用后,缺額部分由備案企業及時進行補全。
㈣ 備案企業上年度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造成投訴上訪造成一定社會負面影響的,第二年度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比上年度增加一倍。
㈤ 備案企業離開濰坊市轄區、不繼續在濰坊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上繳《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經審核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市建筑工程管理處一個月內通知銀行解除對保證金的使用限制。
第八條 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程序:
㈠ 到濰坊市行政審批中心領取《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
㈡《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所涉內容填寫后連同有關證件材料送交濰坊市建筑工程管理處,對經審核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外地建筑業企業予以備案登記,并發放《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
㈢ 《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正本一個副本兩個,施工企業持有正本副本各一個,市建筑工程管理處留一個副本備案。
第九條 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濰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建筑市場管理方面的規定,嚴格按照備案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建筑活動,依法交納有關稅費,享有與濰坊市建筑業企業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濰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取得《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的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作為工程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的依據,并納入《濰坊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范圍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是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在濰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參加濰坊市轄區建筑工程投標的必備證件,不得出借、出租、出讓偽造、買賣。
第十二條 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承接工程以后,必須按照規定簽定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并持合同及時到濰坊市建筑工程管理處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駐濰地址、聯系電話、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濰坊市建筑工程管理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實行年審制,年審時間為每年七月至八月。參加年審的外地進濰施工企業應提交下列資料:
㈠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㈡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㈢ 山東省外埠企業進魯施工備案證原件及復印件;
㈣ 建筑業企業安全及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㈤ 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正、副本)
㈥ 企業法人授權駐濰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管理人員等的資格證書、單位勞動合同、社保證明、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蓋章)及安全生產合格證書;
㈦ 企業進濰所承包工程的總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專業
承包合同原件、復印件;
㈧ 企業駐濰工商、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㈨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
㈩ 企業上年度施工業績。
未辦理《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備案登記證年審或經年審不合格的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原核發的《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予以注銷。
第十五條 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注銷其《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納入濰坊市建筑市場主體考核系統。對有不良行為的企業,按照濰坊市建筑市場考核辦法扣分并依法給予處罰。對經查實存在資質掛靠現象的,直接清出濰坊市場。
第十七條 未辦理《濰坊市外地進濰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證》或未按期年檢及年檢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參與工程投標及其他建筑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按照青濰一體化協議,納入青濰藍色建設發展體范圍的青島市建筑業企業進濰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只備案,不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建筑業企業 備案 辦法 通知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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